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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的管理上海已逐步模仿香港模式

平头哥弯道超车
2020/08/31 10:15:18

2019年中国《收容教育办法》被废止,卖淫嫖娼人员不再被收容教育。也就是,一般的卖淫嫖娼由犯罪转变为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属于犯罪的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就很明确的将卖淫嫖娼区分为个人的卖淫行为和多人的组织卖淫行为。

对个人的卖淫行为的处罚已经从犯罪降低到如二人街头打架的处理。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仅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打击的是社会上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和提供卖淫场所。

近年来,根据上海公安部门打非扫黄的报道,公安部门打击的都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和提供卖淫场所的对象。

至于个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如果不是有人举报,一般不是处在公众眼前,比较隐蔽的,已经很少有公安介入了。

当然,提到香港,还是要明确,在香港卖淫是合法的,在上海卖淫是犯治安管理法的。

那么,怎么说上海实质已逐步模仿香港模式呢。

在香港性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但组织及操纵性交易活动是非法的。相关法制类似于英国,性工作者及接受性服务的个体都是合法的,操控性工作者则属违法。

香港个人卖淫主要是一楼一凤方式。卖淫的女人单独在住宅单位内提供性服务,是香港合法性交易的独有方式,因为在一个住宅单位内只有一个女人卖淫而得名。

上海一些卖淫女人都已经在模仿香港的一楼一凤方式卖淫,尤其是在周边地区的新的居住小区,因为都是外来户,里弄大妈也少管闲事,进进出出又比较方便,这些卖淫女往往是通过微信群,或者就是站街拉客找来嫖客。因为一个人的事,上海人称为‘嘠朋友’,派出所是不会管的。

香港的应召女郎无固定场所,属于自由工作,没有中介人,卖淫收入都是归自己,主要在网上及提供联络电话,按客人要求上门(应召)或在指定酒店提供性服务的性工作者。

上海,过去男女住旅馆甚至要结婚证,现在是开放了。如果不是组织卖淫,一般男女开房公安对旅馆已经没有限制措施。

上海对这些在旅馆或者上门的卖淫女,不像香港叫‘应召女郎’,上海称为‘小姐’。

在香港,夜总会、卡拉OK、按摩馆:通常此类场所在场内只提供合法娱乐或寻找性伴,但不准在场内性交易,因为在娱乐场所内发生性交易是有很大机会被指控经营卖淫场所而被检控,值至关门。

近年来,上海警方对在会馆、夜总会、洗脚房、卡拉OK、发廊,浴室等地方存在的卖淫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尤其是对有组织的卖淫行为,控制卖淫女卖淫的组织是严厉打击。一旦发现这些场所存在卖淫行为,公安局一定是先掌握证据然后一锅端。

总而言之,香港对卖淫嫖娼行为有一套管理办法,上海对卖淫嫖娼的管理还在逐步改进中,上海的改进,有些方面是模仿了香港。(转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