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工法——雇佣员工篇
第二十三条:雇主必须向员工公布正常工作时间,并标明员工每天的上下班时间(书面)。按照法律规定不超出该类工作的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应不超过8个小时,在员工某日工作不足8小时的情况下,雇主与员工可以商定将少工作的时间拿来计算在正常工作日里,但每日不该超过9小时,每周合计不超过48小时。此外,法律规定的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的工作类型,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7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2个小时。
上述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的部份,雇主给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日时薪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日薪、时薪制的临时工则以所得单位小时工资的1.5倍计算。
若由于工作性质或状况特殊,而致雇主无法公布每天的上下班时间的,则雇主可与员工双方共同商定,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8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禁止雇主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除非先获得员工的同意。
若有些工作需持续工作,一旦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的,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雇主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必要的加班。
第二十五条:禁止雇主要求员工在假日工作,若有些工作除非是需持续工作,一旦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的,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雇主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必要的加班。
以下业务雇主可让员工在假日照常工作,例如:酒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饮、饮料店、俱乐部、公会、医疗场所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
除了上述第一、二段的情况外,为了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利益,雇主也可让员工在假日适当的加班,但每次需先获得员工的同意。
作为外国雇主,请注意依法保障泰籍员工权益,否则一旦被员工举报,得不偿失。新来泰国投资的各位可以适当调整对泰籍员工的期望值,如果以要求中国人的标准来要求泰国人,那么我几乎可以断定改泰籍员工不日就会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