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通告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很多人担心,既然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人来负责任,那么老人岂不是白死了? 从有关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他人的狗出来玩,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玩耍途中牵着的狗只会失控挣脱约束绳。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对88岁老太太麦某绊倒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罗某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责的范围之内。但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小女孩罗某而言,尽管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管理约束动物不严等过错,故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从侵权责任“三要素”来讲,小女孩罗某的过错行为与老太太麦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均已具备,侵权责任已然清晰可辨,罗某的监护人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牵的狗只其实另有主人。对于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让“蒙在鼓里”的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可能会感到很冤。 但也应看到的是,主人将狗只拴在房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为小孩牵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也应为自己的管理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从情理上讲,这份责任较轻。 要言之,就这起事件而言,比较罗某与狗只主人的民事责任,显然罗某一方的责任更重,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更大一些。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确是一幕悲剧。在这起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预知的因素,但说到底,悲剧发生的“根子”,还是在动物管理、未成年人监护上“掉了链子”。 倘若这个世上真有后悔药,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紧了,不让他人把狗只牵走而不觉;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会主动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乱动别人的物品或动物,注意与动物相处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在出现意外情况后,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该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并不意外,关键的是如何杜绝“意外”。随着事件的调查处理,罗某和狗只主人虽然可以免于刑事追责之虞,却也少不了一笔民事赔偿,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难平。故而,对于当事人还有广大公众,这既是一堂社会公德课,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转贴) ; Q+ T* ?$ Z& @% p6 J+ }1 p- @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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